2005年12月26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出台法律解释
严惩走私、倒卖化石犯罪行为
  据新华社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出现了走私、盗窃、损毁、倒卖、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严重违法行为。针对这种现象,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出台有关法律解释,严惩针对这些化石的违法犯罪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说,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走私、盗窃、损毁、倒卖、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行为是否应当适用刑法有关文物犯罪的规定存在不同认识,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予以明确。
  安建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有关方面认真研究了这一问题后认为: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对文物的定义,也包括化石在内。有鉴于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拟作出如下解释: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邹声文 田雨)